112年度保險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林伯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1月1日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係請求
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
主文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萬7,40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2萬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