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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全事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
抗 告 人 俞志信
俞萬惠先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鴻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
(
假扣押
)事件,
抗告人
對本院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爰
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