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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執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蔣櫻花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裁定,漏未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顯有裁判脫漏之處,為此依職權為補充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