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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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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執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威仰 
相  對  人  佳德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林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6日經民間中介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6萬元在案,惟相對人僅給付聲請人第1期4萬元,其餘12萬元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LINE對話紀錄、帳戶存摺內頁資料等為證,堪信為真。又上列調解成立內容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規定,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2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