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執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吳柏緯
相 對 人 威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一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日經臺北市政府委託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80,000元,
爰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委託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2年8月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成立,成立內容:1.資方應給付勞方111年3月份、7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之工資差額共120,00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六期給付,給付日為每月30日,每期資方應給付20,000元,112年8月30日起為第一期至113年1月30日為最後第六期,上述分期資方應將分期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而本件相對人已於112年8月30日給付第一期20,000元,
惟第二期之20,000元遲延於112年10月初給付,故聲請人就剩餘之80,000元聲請強制執行,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8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