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執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李惠文
相 對 人 梅摩睿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
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
非訟事件之裁判所
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裁定,
漏未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顯有裁判脫漏之處,為此依職權為補充裁定
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