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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執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鍾美紅 相 對 人 華邵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 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裁定, 漏未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顯有裁判脫漏之處,為此依職權為補充裁定 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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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