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執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鄭秀卿
相 對 人 偉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仲裁紀錄仲裁會議
要旨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
提繳退休金差額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至聲請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之仲裁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0日、112年5月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雙方仲裁成立,相對人應於112年6月10日前補提繳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47,412元至聲請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
業據其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紀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7月12日函及檢送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為證,
堪信為真。又上列仲裁會議要旨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同意提繳退休金差額47,412元至聲請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之仲裁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