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專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黃宗文
相 對 人 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上開規定。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
聲請人依
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涉訟,而
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
可稽;又聲請人勞務提供地係在嘉義縣鹿草鄉,
業據聲請人在
起訴狀陳稱明確,並有離職證明書
所載實際工作地
可佐。則依
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本件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