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小字第5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靖軒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
聲請調解事件,已於民國112年5月4日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依同法31條第2項
準用第29條第4項規定,應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萬3,8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