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小字第67號
原 告 郭士熏
代 理 人 郭承澔
被 告 威芯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地址為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按,原告主張其提供勞務地為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有原告之
陳報狀可按,依據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