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75號
原 告 張翔
被 告 喬璟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參仟零陸元到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仟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0,63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
嗣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2日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7,6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3,006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個人退休金帳戶。」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核原告
上開所為,符合法律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106年12月24日至107年4月3日在被告公司任職,擔任設計師,月薪35,000元,原告於任職
期間已履行其勞務給付,
惟被告未將107年2月份、3月份及4月2日之67,628元薪資給付予原告,及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投保原告之薪資,致原告將來有申請投保事由時,將直接影響到被保險人的各項給付金額,故請求賠償低報之差額2,214元及補償未投保期間之勞退6%之損失792元。
嗣後原告於107年4月9日日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被告不同意原告請求,致調解不成立,故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前開壹部分
所載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如下:
㈠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
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暨明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23頁、第55-58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視為
自認。從而,原告前開主張
堪信為真正。
㈡就積欠工資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原告主張被告公司積欠107年2月份、3月份及4月2日之67,628元
一節,業經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記錄及薪資轉帳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也未提出任何答辯,故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工資
堪信為真正,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工資。
㈢就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被告公司自原告任職期間,有延遲投保於107年1月4日始投保及以未以實際薪資35,000元投保之高薪低報情形,致使原告受有3,006元之損害,此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5-57頁),故原告依據勞工退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得請求被告公司補提繳3,013元至原告退休金專戶,如附表所示,而原告只請求3,006元,自應全額准許。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
兩造勞動契約、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7,6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提繳勞退金3,006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
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第1、2項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故本院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
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78條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