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蔡進貴
被 告 安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安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應由陳幼珠為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陳建甫,
嗣於民國112年3月7日變更登記為陳幼珠,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按,
爰依
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陳幼珠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