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107號
原 告 莊玉燕
被 告 美麗奇肌生技有限公司
卓家豆花養生館
上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黎明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