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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張又之
訴訟
代理人
涂予彣
律師
被 告
星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另原告應補正提出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各月份提繳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