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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陳智欽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