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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王嘉鴻 

被      告  永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