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張志家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
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