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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陳志宇 
被      告  豪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