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鮑台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菁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及
追加之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9,745元(68,000元+41,745元,含資遣費6萬4,412元、預告工資4萬5,33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惟依
前揭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