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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96號
原      告  許燦發 
被      告  寶福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而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3,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又原告勞務提供地係在桃園市大溪區,業據原告在本院訊問時陳稱明確(見勞簡專調卷第145頁)。則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