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共 同
廖苡智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玉蘭間就本院112年度重
勞訴字第5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五號請求給付損害賠
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原告
訴訟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31日
開庭後,核對開庭筆錄認為有漏載發言情形,
爰依規定聲請交付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得於具有法律上利益之情形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又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抗字第90號裁定認定
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應予准許,爰依該裁定意旨
予以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