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何博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元,
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貳佰捌拾柒元(計算式:3,860元×1/3=1,2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