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妍均
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
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屬勞動事件,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行勞動調解程序。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