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趙家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崴暘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
惟因原告其中請求項目原領工資補償陸拾伍萬玖仟貳佰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萬參仟零伍拾柒元(計算式:原領工資補償可暫免之裁判費為7,160*2/3=4,773,17,830-4,773=13,05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