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李致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安中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預告
期間工資、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4,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1/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與
上開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併計,故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3元(333+3,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