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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補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59號
原      告  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賴玉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渝棋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壹仟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