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梁園紳
梁添程
共 同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四方乳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梁園紳、梁添程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420,981元、335,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3,640元。
經查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
資遣費、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梁園紳、梁添程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87元、2,427元(計算式:4,630元×2/3=3,087元;3,640元×2/3=2,42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三、從而,原告梁園紳、梁添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3元、1,213元(計算式:4,630元-3,087元=1,543元;3,640元-2,427=1,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