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陳 吉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集衛浴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萬4,000元(含舊制退休金、資遣費),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惟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700元(計算式:7,050元×2/3=4,700元)。從而,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50元(計算式:7,050元—4,700元=2,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