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亦宸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