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35號
原 告 連子文
被 告 枌發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第一、二項聲明請求:「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680元;二、確認勞資條調解斷尾條款無效」。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5,680元【計算式:損害賠償130,680元+
違約金45,000元(即
確認利益)=175,68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