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林勝賢
被 告 裕如水產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2,352元(計算式:醫療費用1,179,352元+原領工資補償462,000元-被告已給付200,000元-國泰產險給付269,000元=1,172,35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
惟請求原領工資補償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3,380元(計算式:5,070元×2/3=3,38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302元(計算式:12,682元-3,380元=9,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