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53號
原 告 錢光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騰峰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法定利息損失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陸拾壹元,此部分
非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另外111年12月、112年1月工資及假日出勤工資肆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退休金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共肆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此部分為工資及退休金,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壹仟參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