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81號
原 告 胡上莉
被 告 瑋政有限公司
被 告 鋮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先位聲明就
被告瑋政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221,830元,原應徵收如附表A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惟依
前揭法律規定,就工資部分,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如C欄所示,而應徵收如附表D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1,470元;
備位聲明就被告鋮豪有限公司聲明內容,係對不同被告請求與先位聲明同一給付內容,故原告就此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亦計為221,830元,本件原告先位及備位之請求,雖以一訴主張數項請求,其目的在使原告取得工資等返還,自經濟上觀之,其先位及備位請求之訴訟目的則屬單一,亦即先、備位之請求有一勝訴即達本件原告訴訟目的,其主張之數項請求應為選擇,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其中之一價額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830元,應徵收如附表D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1,4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附表:(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且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 | | | | | D欄: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即A欄金額- 暫免徵收裁判費即C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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