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業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游弘鍇因112年度勞訴字第104號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玖仟貳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