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原 告 吳家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2,899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6,185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是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3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所提出上訴狀,未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
繕本,於法亦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狀繕本2份,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