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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原      告  陳利文  
            陳廷睿  
            鄭旭伸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王怡茹律師
            林志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奇峯」記載,應更正為「呂奇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