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利文
陳廷睿
鄭旭伸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王怡茹律師
林志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奇峯」記載,應更正為「呂奇峯」。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