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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      告  丁昭萃  

被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郭瑋萍律師
            吳婕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