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張永念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