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張永念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事 實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
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為原告部分勝訴判決,本院
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
諭知,顯屬脫漏,
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