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萬6,000元【計算式:45,100元×12月×5年=2,706,00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4萬1,743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萬7,829元(計算式:41,743元×2/3=27,829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