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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信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1日即送達於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卷第230-1頁)。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3年1月2日即已確定,有試算表可按,而上訴人遲至113年1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法定期間,依上說明,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