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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原      告  劉新華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德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安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芷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