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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
勞訴
字第205號
原 告 劉新華
訴訟
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被 告
德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安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芷萍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