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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
勞訴
字第232號
原 告 卓淑菁
程雅慧
許立德
呂佳恩
邱毓棠
上五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
被 告
譽涵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霈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