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蘇中信
洪寶銘
賴建全
張正忠
蔡委承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原應徵各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之金額,是各該上訴人應補繳如附表「應暫收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