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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原      告  易亭龍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被      告  智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健民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晉源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峻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