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裕鑫
即 被 告 詠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萬6,320元【計算式:(40,752元+2,520元)×12月×5年=2,596,32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4萬0,11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6,740元(計算式:40,110元x2/3=26,74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