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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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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
勞訴
字第4號
原 告 林彥閔
訴訟
代理人
羅文謹
律師
(
法律
扶助)
被 告 五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緁
被 告 陳絲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教
臻
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飛鳴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