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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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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林彥閔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五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緁 
被      告  陳絲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教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飛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