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新煜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
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1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茲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