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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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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薩肯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銘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及調解程序分別繳納聲請費500元、1,500元外,尚應補繳37,610元(計算式:39,610元-500元-1,500元=3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